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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费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办理2012年度禅城区“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资格登记的通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时间:2013-02-21 09:38:02    点击: 773

    根据《佛山市水务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FSBG2012013号)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2012年度“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资格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格登记时间及对象
    (一)资格登记时间
    自2013年1月1日始至2013年4月30日止,我区2012年度“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纳税人需办理堤围防护费征收资格登记手续。
    (二)资格登记对象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纳税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经本市内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视为“专业批发”商业企业:
    1.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的企业以及从事批发为主,兼营货物零售、生产加工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2.年营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销售)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上(企业批发营业(销售)额的确定详见附件一)。
    注:批发营业(销售)额指批量购进货物直接销售额,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年营业(销售)额指企业年度销售和生产总额。
    二、征收政策及具体缴费方式
    (一)征收政策
    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度符合条件的“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执行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堤围防护费。
    (二)具体缴费方式
    经与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具体缴费方式确定如下:
    1.凡2012年度已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1.2‰计征堤围防护费,经核定后符合“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条件的纳税人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0.5‰计缴,其多征部分可实行抵缴,数额较大者可实行退缴。
    2.凡2012年度已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堤围防护费,不按期申报登记或经核定后不符合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 条件的纳税人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1.2‰计缴,其少征部分实行追缴。
    三、资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一)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二)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年检盖章)
    (三)企业1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
    (四)企业年度营业(销售)额和批发营业(销售)额认定书(可由本市内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有包含该项内容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四、办理资格登记地点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地址: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D座205室)。
    咨询及办理电话:83395502、83998177。
    联系人:黄莹、许云妃。

    特此通告。

     附件:1.FSBG2012013号.rar        
         2.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申报表.doc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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