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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动态

重磅!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21-10-26 10:03:25    点击: 1114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
 
《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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