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印花税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了说明。
刘昆介绍,1988年,国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者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印花税运行平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印花税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印花税法送审稿。司法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印花税法草案。
对于立法的总体思路,刘昆说,制定印花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
据刘昆介绍,草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在纳税人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关于征税范围,草案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为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对于税目税率,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在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方面,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营业账簿记载的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证券交易成交金额;对于税收优惠,总体维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在保留暂行条例中免税规定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