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养老金迎来两项新红利。一方面,继续降低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率;另一方面,延税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展开。这意味着,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的同时,“三支柱”养老金正式建立,参保人员将获得更大税优待遇,并直接增加个人养老保险收益。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降低社保费率是中央在履行“降成本”承诺。人社部则表示,在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过程中,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今年内将执行中央调剂金制度,届时养老保险基金赤字省份可以通过调剂金来弥补缺口、增加积累、减轻财政补贴压力,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全国平均水平还有下降空间。”张盈华分析称。
此外,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近日发布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三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一是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按照当期收入的一定数额作为扣除限额。这样,可以直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税效果立竿见影。二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但是这一阶段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增加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收益。三是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的部分直接予以免税,其余75%的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7.5%。张盈华分析称,凡是纳税人,购买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均可得到税优待遇,基本上工资在10000到20000元之间的中等收入群体得到的税优力度最大,这部分群体对税优也最敏感。更为重要的是,延税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落地,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起步,也标志着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正式建立起来。
“不过,在具体落实上,应当注意便利性,方便购买、方便扣税可以降低个人的搜寻成本,否则税优政策效果就会打折扣。增强便利性的关键是税务部门、保险机构、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等系统和工作流程要无缝对接。”张盈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