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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动态

11月这些财税新规将开始实施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10-31 16:22:50    点击: 442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规定有什么不同呢?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根据文件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处理
  根据文件规定,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更加便捷
  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
  公告主要明确了6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
    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2)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
  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3)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
  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4)明确了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
  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明确了综服企业其他涉税问题。
  《公告》明确了综服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问题。
  (6)明确了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三】修订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
  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
  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五】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为进一步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就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做出了相关通知,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包括:
  (1)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2)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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