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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动态

贯彻新发展理念 完善增值税改革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10-25 09:33:53    点击: 422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为学习贯彻好十九大精神,《财税理论专刊》将约请专家撰写相关稿件。

    全面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简明和高效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关键在于着力推进税制、体制和法制三大制度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实施营改增无疑是近年来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税制改革。历经5年分步实施,从上海部分行业试点到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在完善税收制度、减轻企业税负、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效。如今,站在新起点,应进一步贯彻新理念,应对新挑战,完善增值税改革。

    站在新起点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改增试点;同年8月1日至年底,试点分批扩至北京等11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推开;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试点;2016年5月1日,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历时5年,中央在制度上缜密设计,在行动上果断推进,克服诸多障碍,一步一个脚印,完成了工商业和服务业统一增值税制的改革大业。

    营改增不仅避免了对企业重复征税,更为重要的是避免了对产业重复征税,减税高达17000亿元,实现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改在服务业,惠及工商业,对我国经济转型、结构优化、层次提升,企业服务外包、主辅分离改制、服务贸易发展等产生了重要影响。营改增改在当下,利在长远,对我国构建现代税收制度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审时度势,在全面完成增值税扩围后,完善增值税改革还要在改制、立法等重要、关键环节上取得更大成效,完善税制体系,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

    贯彻新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得到有效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增值税改革,从改革初衷到长期改革目标,都与新发展理念一脉相承。全面实施营改增作为大国、大税、大改,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也充分显示出我国政府快速高效的战略决策力、政策执行力和挑战应对力。

    未来,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改革,优化税率结构,规范税收制度等方面,需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从更高层次来贯彻新发展理念。要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统一税法、合理税制,为工商业和服务业创造平等竞争税收环境。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应对新挑战

    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国内大局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从国际大局看,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经济复苏缓慢,增长动能不足;美国实施减税政策将引发全球减税浪潮,国际税收竞争更为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数字化,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呈爆发式增长态势。

    在此背景下,完善增值税改革需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从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的要求等诸多方面去考虑。通过完善增值税改革,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简明和高效的现代增值税制度。使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进一步增强,对市场资源配置影响更显中性,征管效率更为提升,征纳成本更加低廉,使我国税制更具国际竞争力。

    推进新改革

    面对未来,完善增值税改革要在进一步推进税制、体制和法制等制度性改革和建设上有所作为,应通过制度建设来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税收国际竞争力。

    着力推进税制建设。一是研究优化税率结构。建议国家适时将三档基本税率向二档基本税率甚至单一基本税率简并,同时设置辅助调节税率,绝大部分商品服务适用基本税率,少数需要调节或照顾的商品和服务适用高税率或低税率。基本税率设定需考虑和兼顾财政承受力和社会承受力。二是规范税收制度。全面清理过渡性减税、免税优惠政策措施,尽可能减少增值税减税、免税政策安排,以彰显增值税中性特征。

    着力推进体制建设。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从根本上建立有利于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法制化、规范化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制度。在进一步厘清事权与财力划分基础上,积极探索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方式,以及其他各项税收归属,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

    着力推进法制建设。加快增值税立法,协调改革与立法之间新关系,在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适时将其上升为法律。要考虑增值税完善改革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注意为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留下空间。建议税率调整权仍由人大立法行使,优惠政策调整等继续授权国务院执行,努力使其既有利于加快推进立法,又有利于完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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