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全文分为总则、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一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并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条例》税收管理部分主要是规定税源建设、税收收入预算、税收管理禁止行为、税务机关义务、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实名办税和保密规定8个方面内容。税收协助部分对国家机关协助、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目录、涉税信息提供告知税收违法行为、税收优惠政策情形变化、司法协助和公安协助等12个方面内容作了规定。税收服务部分明确了税收宣传、创新服务、税务公开、信用体系建设、税收指导和税收行为规范6项内容。税收监督部分规定了审计财政监督、社会监督、税收检查和违法检举4个方面内容。
据了解,《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立法级次而来。与《办法》相比,《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税收监督机制,进一步明晰了税收共治法律责任,将有力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条例》的出台,是广西依法治税迈出的关键一步,进一步完善了全区税收保障制度,更好发挥立法对税收保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利于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