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解决在建工程比例较大、计入固定资产比例较低等问题,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具备转固条件的竣工项目转固手续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即基建项目并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二、主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转固基础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对符合批复条件的项目,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在建工程转固基础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批复符合条件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转固资产账务调整处理。
三、积极推动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
项目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管理,全面清理基建会计账务。对于尚不具备转固条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实际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手续,确认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等。各单位要主动掌握在建工程转固政策,避免造成工作滞后和被动,防止出现故意不办理在建工程转固、继续从已完工在建工程中列支各种费用支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等行为。
四、将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情况纳入中央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及时报送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和结余财政资金上交情况的通知》(财建〔2017〕606号),及时掌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批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进度,按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
五、将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情况纳入年度资产报告
各单位要按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统一要求,将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资产报告,并重点对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等问题进行说明。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总结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管理情况,随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一并报财政部。
财 政 部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