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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财会[200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17-06-07 15:27:56    点击: 59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本文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废止。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第二十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同时废止。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本文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07.01日起废止。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财会〔2014〕8号),本文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自2014.07.01日起废止。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财会〔2014〕8号),本文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07.01日起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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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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