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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三)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06-06 14:46:26    点击: 442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以储金本金增值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

  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业务的投资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211 应收保户投资款"科目,并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保险)预收投保人储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保户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收投保人储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收到投保人储金,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预收投保人储金,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转作保户储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取的储金。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结余。

  123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包括一般企业存出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12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251 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银行)办理的贴现业务实质上具有"买断"性质的,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

  企业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转贴现——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贴现、其他金融机构向企业的转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转贴现——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1301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公司)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以比照本科目核算,单独设置"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的处理

  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发放银团贷款时,牵头行、参与行应按在银团贷款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贷款本金。

  (二)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1.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

  等科目,按应归还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本科目(利息调整)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减值贷款的处理

  1.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2.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3.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照"本金、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转销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应转销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已收回的表外应收利息余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仍有余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已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应收利息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损失,转销贷款本金,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五)收回已转销贷款和应收利息的处理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贷款本金,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增加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应收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余额。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公司)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企业收回贷款时,应结转该项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理业务形成的除以企业自身名义存放的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受托贷款等。

  企业(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委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无风险和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时,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在委托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并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代理业务资产发生亏损时,应按损失金额,借记"代理业务负债"

  科目等,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二)收到委托人的贷款资金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企业发放受托贷款时,应按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收回受托贷款时,应按收到的受托贷款本金,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企业因代理业务所管理的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由企业承担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应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内反映。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1401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的工程用材料,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购入材料按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月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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