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
二、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多币种现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多币种存款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现金和支出款项,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余额。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余额。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用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其他货币资金,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余额。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2. 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对其进行分类,具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项余额。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051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金融)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如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在本科目核算;如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承购的证券比照此原则处理。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返售日,应按收到的返售价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的,应按取得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因取得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均应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适用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或"短期借款"科目(适用不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限适用于贴现企业没有终止确认原票据的情形),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应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银行、证券)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原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的坏账准备,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三)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交税费"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的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
(五)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与交易费用之和,
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二)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三)未发生减值贷款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润调整"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