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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疑难问题有了答案 (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05-30 11:13:48    点击: 442

4月底,针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提出的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经过讨论,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有关人士介绍,自今年年初开始,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执行4个多月以来,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就如何正确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何正确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如何正确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以及企业应当采用何种税率计算确 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问题提出了疑问。记者从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上了解到,专家工作组对上述问题通过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

  问题一:如何正确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具有准则第十条规定情况的,即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 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了两种处理模式,一些企业按照自身的需求同时采取两种模式对不同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从而造成了混乱。专家工作组认为,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 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 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 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问题二: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实施。满足准则 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但是,由于有些辞退福利费用不是在当年发生的,如何确认呢?

  专家组明确,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 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 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问题三:如何正确地进行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种类很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何进行处理比较模糊。对此,专家组明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区别和处理方法。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 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专家组强调,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问题四:企业如何按预期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发生变化,如何对递延到明年的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计量是企业关注的问题。专家组为此明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将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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