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续计量——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新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仅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合并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八条
现行会计法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都采用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正文第18条
二、股权投资差额
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涉及企业合并的,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该余额以“商誉”列示,商誉不摊销但至少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第十三条
现行会计法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借方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后的余额,在合并报表中列为“合并价差”;贷方差额发生在2003年3月17日之前的,计入当期损益,贷方差额发生在2003年3月17日之后的,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正文第8条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第九条第1款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十一
三、后续计量——权益法下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
增加了两项调整: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但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十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三(一)2
现行会计法规:权益法下的投资损益调整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基础。不要求在权益法下统一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如果存在会计政策上的重大差异,仅要求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正文第19条,26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