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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涉税处理(一)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01-16 09:20:42    点击: 446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与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了规定。而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又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若干调整,其最大的差异在于会计处理方面,明确将债务重组的收益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使得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向着趋于一致的方向发展,本文将对该变化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按照《原准则》,其会计处理一般是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而根据《办法》,其税务处理方法则是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在原有准则体系下,将会出现对债务人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对于债权人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在《新准则》框架下,债务人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1乙公司一年前购入甲公司价值为234万元的货物,至今货款未付,现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所欠债务,2006年12月1日,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货款150万元,其余货款不再支付。

  按照《原准则》,债务人乙公司的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4000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0000元,如果原利润额为―40000元,无其他调整项目,则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0元,假设适用税率为15%,则应纳所得税为120000元(800000×15%),作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000

  债权人甲公司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营业外支出  84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0

  因会计与税法对重组损失的规定一致,债权人期末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新准则》,债务人乙公司的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40000

  在此情况下,由于债务重组利得已经按照要求确认为当期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存在纳税调整。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根据《原准则》,其会计处理为,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照《原准则》的规定,只有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才对当期损 益产生影响。

  《办法》则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 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原准则》与《办法》的差异巨大,故存在十分复杂的纳税调整内容。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同意乙企业以一套设备清偿100000元的债务,该套设备账面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15000 元,评估确认的价值为90000元,假设甲企业为该项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3000元,甲、乙两企业在债务重组日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内容如 下:

  按照《原准则》,债务人乙企业作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00

  纳税调整项目:计入资本公积的15000元应该划分为两个部分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转让所得5000元(90000-85000)以及债务重组收益10000元(100000――90000)。

  债权人甲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97000

    坏账准备  3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00000

  纳税调整项目:由于税法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所以税法应该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只有90000元,同 时确认7000元的债务重组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会计与税法对于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不同,还存在日后的折旧、成本结转的差异调整。

  但是,按照《新准则》,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复杂的纳税调整就不存在了。在《新准则》体系下,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债务人乙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5000

  债权人甲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90000

    坏账准备  3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7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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