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区的划分
矿区,是指企业进行油气开采活动所划分的区域或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的划分是计提油气资产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的基础。矿区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
(二)若干相临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
(三)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
(四)一个大的油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进行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
(五)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实行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
(六)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二、钻井勘探支出的处理采用成果法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规定,对于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应采用成果法,即只有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二)规定,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
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如需继续暂时资本化的,应已实施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上述规定中的“已有明确计划”,是指企业管理层已通过了该计划并已开始组织实施,如已拨付资金、已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已将相关计划任务落实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油气资产及其折耗
(一)油气资产,是指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油气资产属于递耗资产。
递耗资产是指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自然资源,如矿藏等。
开采油气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房屋、机器等),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管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二)油气资产的折耗,是指油气资产随着当期开发进展而逐渐转移到所开采产品(油气)成本的价值。本准则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
1.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该方法是以单位产量为基础对探明矿区权益的取得成本和井及相关设施成本计提折耗。采用该方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矿区权益应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
2.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该方法将油气资产成本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采用该方法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金额相等。
本准则规定了产量法,该方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油气资产在会计期间的消耗,同时也允许采用年限平均法。企业无论采用产量法或者年限平均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弃置义务的处理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弃置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企业确认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时,应当预计因矿区废弃所承担的现时义务。
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通常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恢复生态环境等所发生的支出。
五、油气资产的减值
企业的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资产如发生减值,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以及暂时资本化的油气勘探支出和开发支出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二)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按照单个矿区进行减值测试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油气资产减值损失;按照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分摊至单个矿区权益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