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财产及其他资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一)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负责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三)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四)托管人,是指受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五)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
(六)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公允价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价款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购入股票、债券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利息,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收到发放的股利、利息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进行估值。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处置时,应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买入价)的差额,确定为投资处置收益。
四、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补亏
企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向投资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应当按照应付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当期收取的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取得投资管理人交纳的风险准备金补亏时,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