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1)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新存货准则等规定: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畜牧业与农业生产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等,不适用存在准则规范。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金融工具、与农业相关的生物资产和收获时的农产品;按特定行业已确定的惯例,以可变现净值计量的、生产者作为存货的农林产品和收获后的农产品和矿产品;商品经销商、交易商持有的、以公允价值减去销售成本计量的存货,不受存货准则规范。可见国际会计准则所定的存货在范围上要比我国会计准则所确定的存在的范围要小。
(2)存货的确认。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确认:①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此类的确认条件。
(3)存货的计量。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初始计量应以其成本入账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初始计量没有明确的规定。
(4)存货的初始成本。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初始成本采用总价法,即扣除商业折扣但包括现金折扣的价格。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初始成本采用净价法,即扣除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补贴后的价格。
(5)采购费用。新存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作为期间费用,不计入采购成本,但是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将其也列入成本。
(6)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的成本。新存货准则以及会计准则等规定:对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者投入,通过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作出明确规定,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此类规定。
(7)间接费用。对于期间费用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将间接费用分为固定间接生产费用和变动间接生产费用。我国新的存货准则无此类规定。
(8)存货结转的计价方法。新存货准则所规定的存货结转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4种;国际会计准则有个别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3种。我国存货准则多了移动平均法这一种。
(9)期末计量。其差异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重置成本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我国新的存货准则并无此规定。其二,我国新的存货准则规定了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计入费用的方法: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却没有此类规定。
(10)披露。新的会计准则规定:要求披露存货的期初账面价值和总额、存货的取得方式以及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此类规定。
二、执行新存货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在市场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对采用这些方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其一,如在物价持续上升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其发出存货的成本偏高,期末存货价值偏低,利润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减少;其二,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利润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增加。
(二)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这也产生一些影响:其一对利润表的影响:使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增加,期末未分配利润增加。其二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使当期存货成本增加,使当期权益增加。新存货准则为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