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新准则调整预计负债计量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6-11-10 16:01: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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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两者在或有事项的概念和确认条件上是一致的,但对预计负债的计量不同。旧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只有初始计量,即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计量。而新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初始计量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计量,如果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后续计量指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的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的规定,由于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债是纳税人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其尚未发生,金额也是估计的,违反了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与其相关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待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与其相关的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因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或有损失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或实际发生时可以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例1:2007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与取得收入有关),而成为一起诉讼的第二被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但是,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职业判断,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0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至2008年底,该诉讼还未判决,这时,公司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5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2009年,乙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在年底还清了全部欠款。假定甲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因签订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诉讼的第二被告,符合“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条件。因此,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金额为100000元的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00000。
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7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63000元[(1000000+100000)×33%]。
2007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计税基础(成本)为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100000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元(100000×33%)。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3000。
2008年12月31日,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由于此时公司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5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因此,甲公司应将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调整为150000元,即2008年应确认预计负债5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50000。
与2007年一样,甲公司在申报2008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元(50000×33%),应缴企业所得税346500元[(1000000+50000)×33%]。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6500。
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还清了欠款,甲公司应将往年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回。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1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50000。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因计提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的损失金额,如果在前期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转回原计提的损失时允许企业在转回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9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80500元[(1000000-150000)×33%],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80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9500。
例2:甲公司2007年、2008年的情况同例1。2009年,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170000元,甲公司随即用银行存款进行了支付。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15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银行存款 170000。
2009年,会计上确认支出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损失17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损失150000元。因此,甲公司申报2009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例1相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的规定,由于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债是纳税人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其尚未发生,金额也是估计的,违反了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与其相关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待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与其相关的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因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或有损失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或实际发生时可以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例1:2007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与取得收入有关),而成为一起诉讼的第二被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但是,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职业判断,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0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至2008年底,该诉讼还未判决,这时,公司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5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2009年,乙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在年底还清了全部欠款。假定甲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因签订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诉讼的第二被告,符合“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条件。因此,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金额为100000元的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00000。
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7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63000元[(1000000+100000)×33%]。
2007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计税基础(成本)为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100000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元(100000×33%)。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3000。
2008年12月31日,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由于此时公司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5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因此,甲公司应将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调整为150000元,即2008年应确认预计负债5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50000。
与2007年一样,甲公司在申报2008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元(50000×33%),应缴企业所得税346500元[(1000000+50000)×33%]。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6500。
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还清了欠款,甲公司应将往年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回。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1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50000。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因计提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的损失金额,如果在前期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转回原计提的损失时允许企业在转回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9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80500元[(1000000-150000)×33%],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80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9500。
例2:甲公司2007年、2008年的情况同例1。2009年,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170000元,甲公司随即用银行存款进行了支付。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15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银行存款 170000。
2009年,会计上确认支出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损失17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损失150000元。因此,甲公司申报2009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例1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