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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财办会[2021]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时间:2021-04-09 15:38:00    点击: 10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和减轻企业负担,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四处  冯翠平
   联系电话:010-68553014(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1. 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4月9日
 
 
 
附件1:
 
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和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
 
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二、关于衔接和披露规定
 
对于《规定》简化方法的选择,企业应当一致地应用于《规定》适用范围调整前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因上述范围调整而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在本通知发布前按照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且其他类似租赁合同在范围调整前已采用简化方法的,应当按照简化方法对该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
 
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本通知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所属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适用的财务报表项目。
 
企业首次执行本通知,无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1年4月9 日
 
 
 
附件 2:
 
《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的持续趋同,我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 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以来,《规定》为助力国家相关政策落地、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时间长于预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21年3月31日再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将适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即由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我国境内外上市企业财务报表差异,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规定》印发以来,我们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密切跟踪理事会的最新动向。在认真研究理事会近期发布的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国内组织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即将“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件不变。二是明确企业对于《规定》简化方法的选择,应当一致地应用于适用范围调整前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三是明确追溯调整要求及相关披露规定。四是规定实施日期。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是否同意将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如果不同意,您的理由是什么?
 
2.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衔接和披露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3.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内容有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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