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二)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的基建资金户的款项。
2.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基建结余资金时,借记“基建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利息”科目。
4.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5.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6.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于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的结算办法,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月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三个二级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7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毁损设备和材料的残料送交入库,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损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列入本科目的各种财产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账。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材料损失”二级科目。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财政补助性拨款、本单位自筹资金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以前年度拨款”、“本年基建拨款”两个二级科目。
3.“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应设置的三级科目包括: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国家计委基建拨款、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器材转账拨款、自筹资金拨款。
4.“本年基建拨款”科目应设置下列三级科目:
(1)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建项目专项拨款。
(2)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即国家计委基建专项拨款。
(3)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核算本年度内从地方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补助拨款,包括资金和土地等。对于当地政府无偿提供的土地等,必须估价入账。
(4)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5)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本年度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从地方政府各项奖励经费、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等。
5.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账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上级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交回本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末贷方余额,全部从本明细科目的借方转入“以前年度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
(2)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7.本科目应按上述规定的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3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接受劳务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
2.购入设备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账。
第332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承包工程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建设单位根据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审核确认应付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临时设施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承包工程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4.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其他支出。
6.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351号科目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款项。
2.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其他单位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为简化核算手续,随同未完工程一同转入的待摊投资可直接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归还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未完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入设备”、“调入材料”和“转入未完工程”三个二级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6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者补交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其他税金”二级科目。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364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
2.建设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三、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会计报表种类
(1)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资金平衡表
年 月 日
编制单位: 会建01表
单位:元
资 金 占 用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资 金 来 源 行次 期末数
一、基本建设支出合计 1 x 一、基建拨款合计 30
(一)交付使用资产 2 x (一)以前年度拨款 31
1.固定资产 3 x (二)本年基建拨款 32
2.流动资产 4 x 1.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 33
3.无形资产 5 x 2.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 34
(二)待核销基建支出 6 x 3.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 35
(三)转出投资 7 x 4.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36
(四)在建工程 8 5.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37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9 二、应付款合计 38
2.设备投资 10 (一)应付器材款 39
3.待摊投资 11 (二)应付工程款 40
4.其他投资 12 (三)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41
二、器材 13 (四)其他应付款 42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14 三、未交款合计 43
三、货币资金合计 15 x 1.未交税金 44
(一)银行存款 16 x 2.其他未交款 45
(二)现金 17 x
四、预付及应收款合计 18 x
(一)预付备料款 19 x
(二)预付工程款 20 x
(三)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1 x
(四)其他应收款 22 x
五、固定资产合计 23 x
(一)固定资产原价 24 x
减:累计折旧 25 x
(二)固定资产净值 26 x
(三)固定资产清理 27 x
(四)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8 x
资金占用合计 29 资金来源合计 46
基建投资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会建02表
单位:元
基本建设拨款 基本建设支出
建设项目 开工 中央财政 国家计委 当地政 已移交资产
名称 日期 概算数 累计 基建专项 基建基金 府财政 器材转 自筹资 累计 固定 流动 无形 在建 转出
投资 待核销基
拨款 拨款 补助 帐拨款 金拨款 资产 资产 资产 工程
建支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待摊投资明细表
年 月 日
编制单位: 会建03表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年数 累计数 项目 行次 本年数
1、建设单位管理费 1 14、器材处理亏损 14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2 15、报废工程损失 15
3、勘察设计费 3 16、设备盘亏及毁损 16
4、临时设施费 4 17、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17
5、施工机构转移费 5 18、城市规划费 18
6、坏账损失 6 19、施工水、电使用费 19
7、耕地占用税 7 20、水、暖、电增容费 20
8、土地使用税 8 21、减:利息 21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9 22、其他待摊投资 22
10、概(预)算审查费 10
11、招标管理费 11
1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 12 23、合计 23
13、固定资产损失 13 24、已摊销数 24
(二)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中“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待处理器材损失”等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按审批意见修改,再按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类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各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但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转出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项目配套建成的、产权不归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支出,根据“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8)“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在设备投资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的数额,还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13)“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现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预付备料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价款。根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固定资产净值”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项目的余额填列。
(2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23)“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类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基建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建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三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即计委确定的基建项目专项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从地方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专项拨款,包括资金、土地等。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本年器材转账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项目反映。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拨出数大于拨入数的差额,以“-”号表示。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度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从地方政府各项奖励经费、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等。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付器材款”项目,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价款。根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2)“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以外的其他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表内主要平衡关系
(1)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2)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3)基本建设支出合计=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在建工程
(4)器材>=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5)货币资金合计=银行存款+现金
(6)预付及应收款合计=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收款
(7)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8)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
(9)资金占用合计=基本建设支出合计+器材+货币资金合计+预付及应收款合计+固定资产合计
(10)基建拨款合计=以前年度拨款+本年基建拨款
(11)本年基建拨款=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12)应付款合计=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
(13)未交款合计=未交税金+其他未交款
(14)资金来源合计=基建拨款合计+应付款合计+未交款合计
(15)资金占用合计=资金来源合计
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1.本表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基建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本表应根据建设项目概算、基建会计核算的有关总账及明细账等资料填列。
2.“建设项目名称”栏,应按该项目全称填列,并反映项目的各级隶属关系。对于办公、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楼项目,应注明综合楼字样。例如:辽宁省国税局综合楼、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局业务用房、山西晋中市祁县征收分局业务用房。
3.“开工日期”栏,按项目实际破土动工的日期填列。例如:2001.2.21.
4.“概算数”栏,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数填列。
5.“基本建设拨款”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和“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各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合计填列。
6.“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基建资金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7.“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国家计委基建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8.“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9.“器材转账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器材转账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器材转账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0.“自筹资金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自筹资金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三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1.“基本建设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已移交资产”、“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栏数字合计填列。
12.“已移交资产”栏所属“固定资产”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3.“已移交资产”栏所属“流动资产”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单位的流动资产。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4.“已移交资产”栏所属“无形资产”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5.“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6.“转出投资”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为非经营性项目配套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支出。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转出投资”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填列。
17.“待核销基建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发生的报经批准后可冲销资金来源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8.表内主要平衡关系
(1)基本建设拨款累计=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国家计委基建拨款+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器材转账拨款+自筹资金拨款
(2)基本建设支出累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
待摊投资表(会建03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并按规定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本年数”和“累计数”的填列方法:
(1)“利息项目”,根据“待摊投资--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本年数”;上年本表累计栏数字和“本年数”合计填列“累计数”。
(2)本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和“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项目,均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净损失,应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的本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本年数”;按上年本表累计栏数字和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的“本年数”合计填列“累计数”。
(3)本表其他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填“本年数”;按上年本表累计栏数字和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二级科目的“本年数”合计填列“累计数”。
(4)“已摊销数”栏,反映建设单位自项目开工到本年年末止,已经摊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额。
3.表内主要平衡关系
(1)合计=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坏账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概(预)算审查费+招标管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报废工程损失+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城市规划费+施工水、电使用费+水、暖、电增容费-利息+其他待摊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