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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06-10-25 17:15:28    点击: 480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五)利润分配表; 
(六)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七)分部报表; 
(八)其他有关附表。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一百六十条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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