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财会法规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财会[2013]2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16-12-14 10:45:59    点击: 557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本文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就《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