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委员会 第一条、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计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第二章 委 员 第九条、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七至十个工作日前取得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专业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建议; (五)及时获得其他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和正式出版物。 第十条、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告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五)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负责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主席、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通过组成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咨询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计划,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项目研究组及项目活动计划。 项目研究组设主持人一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从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选定。 项目研究组主持人提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报请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通过委员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项目研究组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主要活动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提交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 二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交的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提出咨询意见。项目研究组成员可列席专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可优先承担财政部立项的会计准则研究科研课题。 专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完成的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以及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咨询意见,应通过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委员个人征求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意见,可由委员直接反馈给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第四章 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在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研讨会等各种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员; (二)负责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委员会与委员之间、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络,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传达和传递; (三)跟踪管理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科研课题;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六)负责委员会与国际会计组织之间的联络,以及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委员会经费的用途: (一)会计准则项目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的会议费用; (三)对委员的工作补贴;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缩写为CASC. 第十九条、本工作大纲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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