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财会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6]20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6-11-01 19:41:00    点击: 4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顺利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现就税务部门如何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根据国办发[199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税务部门要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和专职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加强资金核实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工作与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资金核实中有关的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调整,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税务系统内部成立临时机构,也可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周密计划、精心安排,防止“核而不实”或走过场。 
    三、积极参与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的工作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环节的工作,是资金核实工作的基础,这几个环节工作完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核实工作的质量。税务部门作为承担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力量,积极参与,配合财政部门、经贸部门,扎扎实实地搞好这几个环节的工作。 
    四、搞好清产核资的试点工作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1996年主要是搞好试点工作。各级税务部门一方面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好试点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并要注意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打好基础。 
    五、抓好清产核资中的业务培训工作 
由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情况比较复杂,同时,资金核实中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较多,对税务部门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来说也是一项新工作,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业务培训工作,要将资金核实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及时而又准确地辅导到位。 

 
  •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