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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1993-06-07 00:00:00    点击: 597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而深入地进行会计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布了分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所有企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与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会计制度的管理权限,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补充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会计报表的报送部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在原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企业开户银行".
    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核算方法,按照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新制度规定增设"投资收益"科目,单独核算.
    五,各种存货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其净损益按新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
    六,"投资人权益"按新制度规定改为"所有者权益".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八,从事租赁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企业,可比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九,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可比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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